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渤海船舶职业学院关于规范教职工操办婚丧事宜的规定(试行)
作者: 点击数: 时间:2020/09/23 09:29:51

渤海船舶职业学院关于规范教职工操办婚丧事宜的规定(试行)

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厉行勤俭节约,反对铺张浪费,倡导移风易俗,规范教职工操办婚丧事宜,坚决制止教职工大操大办违规违纪行为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》《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》和《葫芦岛市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办理婚丧事宜暂行规定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订本规定。

 第二条  教职工除为本人及父母(含岳父、岳母)、子女办理婚丧事宜外,严禁操办和参加升学、祝寿、参军、生日、满月、职务升迁、工作调动、乔迁新居、开工开业、接风洗尘等各种名目的宴请活动。

第三条  教职工应按照文明、从简、节俭、廉洁的原则办理婚丧事宜。办理婚事宜必须遵循一事一天一地办理原则,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15桌(150人),双方均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合办不得超过30桌300人);办理丧葬事宜应从严控制规模。办理婚丧事宜严禁使用公车,使用私车或租用车辆总数不得超过10台。不提倡随礼,确有礼尚往来的,礼金(礼品折合)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。

第四条  教职工办理婚丧事宜,严禁邀请学院以外服务对象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单位、人员参加或收受其礼金、礼品和有价证券;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;严禁公车私用于婚丧活动;严禁用同一事由分批次、多地点、化整为零变相大操大办;严禁在办理丧葬事宜中搞封建迷信活动。

第五条 教职工办理婚丧事宜,不得影响公务活动和教学秩序;未经批准,教职工在工作时间不得脱离工作岗位参加或组织操办婚丧事宜。

第六条 婚庆丧葬事宜实行事前申报、事后报告制度。教职工应当在操办婚庆事宜前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纪委如实填报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庆事宜报告审批单》,事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报告备案程序,事后如有变化,应及时向申报部门说明。

丧葬事宜可电话报告先行办理,待丧事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,如实填写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办理丧葬事宜报告备案单》,并报学院纪委备案。

操办人为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者,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批、备案。

第七条 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、组织处理;构成违纪的,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。违规收受的礼金及礼品,一律收缴。

第八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对所辖范围内的教职工操办婚丧事宜负有教育、管理和监督责任。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、不查处,或者制止、查处不力,造成不良影响的,依据相关规定,对其部门负责人予以问责。

第九条 学院纪委及时受理群众对违规操办婚丧事宜的举报,依规依纪依法调查核实,对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教职工管理权限进行处理,对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曝光,保持正风肃纪高压态势

第十条  本规定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附件:1.教职工操办婚(丧)事宜报告表



中国共产党渤海船舶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

2020年9月23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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